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简称湘计协,英文名称为Hunan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NCU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是由广大计算机用户为主题,吸收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部门的代表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湖南省用户之间,湖南省用户与省内计算机厂商之间、湖南省用户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为广大用户、为制造厂商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5号银河科技园。本协会的官方网址为:www.hunancu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

(二)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 组织研究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业界单位提出咨询建议;

(四) 组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 组织、编辑和维护好协会网站;

(六) 反映广大用户在计算机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评价工作,并提出建议;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九)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装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在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内,从事应用、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五) 单位会员应是省内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政府部门和部队派出的代表,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六)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并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七) 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六)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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